一、本局105年9月1日桃教小字第1050067543號函諒達。
一、講題:寫作有妙招,閱讀一把罩。
恭喜5-1李芳軒參加第九屆兒童母語說故事比賽榮獲客家語組第二名
恭喜5-2馮邦宇參加第九屆兒童母語說故事比賽榮獲客家語組第三名
一、旨揭研習日期為1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二、本校105年10月27日園小輔字第字第1050007369號函誤繕為105年11月9日(星期三),特此更正。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27139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三、次查精神衛生法第3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復查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8日衛部心字第1050126951號函略以:「『憂鬱症』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所定之精神疾病,惟精神病之認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宜者,應採個案事實,由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四、茲以教師法所稱精神病係參照精神衛生法所稱精神病之範圍據以認定,爰旨揭疑義,依前開衛生福利部意見,應採個案事實,由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主旨: 轉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提供酒癮治療服務訊息。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5年10月28日桃衛心字第1050087403號函辦理。
二、 為使社區中酒精濫用與酒癮問題個案,接受適當之評估及完整戒癮治療,以改善其生活品質與家庭氛圍。
三、 本案倘有疑問,請洽(03)3340935分機3004衛生局吳惠婷。
一、依據國立臺東大學105年11月1日東大原發字第1051006817號函辦理。
歡迎家長老師們踴躍參與講座
一、依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05年10月26日文資傳字第1053010756號暨同年11月1日苗栗縣政府府教務字第1050222963號函辦理。
一、依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105年11月1日臺中大學原民字第 105206095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