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18日臺教綜(五)字第1040112321號函
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104年8月11日兒心
(基)字第104030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8月
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93456號函辦理。
二、如需詢問本次獎學金申請事宜,請逕洽該基金會,聯絡電
話:(02)2331-9494;電子信箱:ccft@ccft.org.tw。
三、檢附本次獎學金辦法、申請表及範本各1種供參。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鴻彬教育基金會104年8月24日鴻彬瑞字005
號函辦理。
二、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該基金會承辦人:李亦真;電話:06
-5954188。
三、檢附旨揭計畫之活動計畫書1份(如附件)供參。
說明:
一、依據本市104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二、旨揭計畫係透過生命教育影片欣賞及討論,提升教師生命教育理念與知能,並能於自我教學及師生互動過程中實踐。
三、活動期程:104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間(共計4日)的週三教師進修時間。
四、活動對象:桃園市各國民小學教師。
五、活動場次:
(一)104年9月16日(影片欣賞與探討(一))。
(二)104年10月7日(影片欣賞與探討(二))。
(三)104年11月11日(影片欣賞與探討(三))。
(四)104年12月2日(影片欣賞與探討(四))。
六、研習地點:同安國小視聽教室。
七、請參與教師於教師研習系統報名,依據參與研習課程,核給研習時數,每次研習時間不超過3小時;教師差假請各校本權責核予。
一、活動訂於104年9月5日起至11月7日止辦理,邀請國內優質藝文團隊演出,陣容包含優人神鼓、如果兒童劇團、朱宗慶打擊樂團、明華園等,內容豐富、場場精彩。
二、演出活動係全程免費方式辦理,詳情請上活動官網(www.pingzhenart.com)查詢。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推動藝術發展,鼓勵表演藝術愛好者及青年學生團體利用該院場地舉辦表演藝術活動,以提昇國內表演藝術品質及民眾藝術素養,特訂定「故宮週末夜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並定期辦理活動。
二、活動表演期間為105年1月至6月,表演時間自每週六下午開始,約1小時至1小時30分,演出地點為國立故宮博物院正館地下一樓大廳。
三、有關旨揭活動表演場地與設備、常見問答等相關說明請參閱官網(http://163.30.76.50/web_01.phpturdaynight_9807/)下載)。
四、有關參與資格、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審查方式等,請參閱附件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函(請至教育局終身學習科網站最新消息(網址:http://theme.npm.edu.tw/events/98events/sa)。
五、相關問題請洽詢國立故宮博物院林小姐,電話:02-2881-2021轉分機2800。
一、依據國立中央大學104年9月1日中大理字第1043850005號函辦理。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4年8月27日屏府教學字第10427004000號函辦理。
一、依據遠東科技大學104年8月31日遠大昌創造字第1040001960號函辦理。
簡章下載網址:http://www.butterfly.org.tw/doc/teacher-2015taipei-01.doc
一、旨揭測驗訂於104年11月14日(星期六)假桃園市同安國小舉行,實施計畫(含報名時間及方式)另案通知。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8月2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93387號函暨中國地理學會104年8月12日104中地字第43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104年8月20日單親兒104字第016號函辦理。
二、本案如有疑問請洽該基金會連絡人:李姿賢;電話:(02)23331333分機12。
三、檢附財團法人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相關附件。
一、依據國史館104年8月25日國采字第1040003152號函辦理。
一、100年「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喜願小麥契作農友團」即開始共同發起「麥田見學」教學計畫。我們的國產雜糧復興運動,今年正式邁入第五個年頭,不管是早已默默在推動,或是今年才想嘗試,我們都歡迎老師加入104學年度「咱糧學堂」-復興國產雜糧計畫。
主旨:有關擴大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範圍及104年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4年8月19日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嗣保訓會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釋以,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三、惟邇來仍有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反映,基於健康自主性管理及其便利性,建議保訓會將前開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範圍再行放寬。經保訓會召開會議,為兼顧公務人員接受健康檢查之便利性,決議再次放寬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範圍,除得於前開指定之醫療院所實施外,亦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四、另保訓會考量104年為實施本要點之過渡期間,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同意各機關學校辦理104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惟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轉知同仁,嗣後勿再前往非經保訓會同意放寬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以免衍生費用無法補助問題。
五、有關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名單,可至衛生福利部、醫策會、勞動部及保訓會網站查詢,或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