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案獎勵方式如下:
(一)學生家長獎勵部分:
1、各校家長參與教育學堂講座,於學習護照蓋章,103年度參與4場次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楷模」獎狀;102及103年度皆參與4場次(合計8場次)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典範」獎狀。
2、符合「學習典範」獎勵標準者,請勿重複列入「學習楷模」獎勵名單。
(二)學校人員獎勵部分:各校鼓勵學生家長參與103年度教育學堂講座,全年參與家長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20%以上者,核敘校長、相關業務承辦主任及承辦人員(共3人)嘉獎各1次。
二、請各校協助公告或通知家長,將家長之教育學堂「學習護照」收回,確實審核是否達獎勵標準,並於104年1月10日前將獎勵申請表(如附件)紙本寄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陳楷文先生收),電子檔請寄至kevin134@ms.tyc.edu.tw彙整。
三、檢附本市103年度教育學堂獎勵申請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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