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綜合活動學習領域授課
師資安排原則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40010109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綱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精神
,師資安排原則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實施,各校應遴聘具有本學習領域
理念與知能之專長師資擔任之。
(二)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課程專長教師應具備本學習領域關鍵
能力,依國中、國小概述如下:
1、國中:
(1)由具備「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
」、「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童軍教育專長」
、「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家政專長」等證書
書之師資擔任教學工作。唯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
域核心課程至少二學分或參與本學習領域相關研習
至少三十六小時。
2、國小:由合格教師擔任,唯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域
核心課程至少二學分或參與本學習領域基礎研習至少
三十六小時。
三、依據前揭師資安排原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之專長授課認
定是以「學習領域」而非以分科之概念認定。
四、本局於教學正常化訪視時,納入此原則進行綜合活動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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