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端午佳節將屆,茲因節慶期間易生致贈禮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請確實遵守以下事項:
(一)遇有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雖無職務利害關係,而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所謂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隨函檢附「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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