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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兼任行政職教師於學年終分娩,因尚餘休假日數,基於休假按學年結算原則無法保留於次學年實施,可否先請畢休假,再續請娩假日數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7935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分娩後,給娩假42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第11條規定略以,(第1項)教師...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第2項)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三、次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點規定略以,(第1項)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第2項)前項14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
四、另查銓敘部80年1月24日(80)臺華法一字第0511924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分娩者,給娩假42日……」,此一規定係基於女性公務人員因產後身體虛弱,確需持續療養之事實而訂定,故不宜分段或延後申請。...女性公務人員既有生產之事實,自應核給娩假,不宜重覆核給休假...。
五、綜上所述,兼任行政職務教師14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酌予獎勵;至其於學年終分娩之請假疑義,基於公教一致性,參酌銓敘部80年1月24日函意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年終分娩,既有生產之事實,自應核給娩假,不宜延後申請或重覆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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