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二、查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遴聘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本府教育局代表、本市教育組織或分會代表、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同要點第3點規定:「本會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各類委員代表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104)年度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委員出缺,依前揭規定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是以,依法將遴聘未兼行政教師代表為繼任委員。
四、為維護本市教師之相關權益,擬以具有法律專長或公正客觀之教師,優先遴聘擔任委員。爰此,請本市各市立學校、學校教師會、桃園市教師會、桃園市教育會惠予推薦本市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限),俾利後續遴聘作業。
五、如欲推薦者,請於12月2日前將填妥推薦名單(如附件)送本室,逾期視同無推薦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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