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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1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41059號函辦理。
二、經查「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四、惟邇來仍時有教師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憾事發生,請確實督導所屬教職員工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所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五、有關體育班及教練管理等輔導與管教請本權責加強宣導「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以避免「假訓練,真體罰」之事件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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