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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條規定:(1)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2)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二、次查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因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選舉將至,請各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可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辦理各項活動時,避免發表疑似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之言論,並加強巡查,以免發生校園內或學校外牆被懸掛或張貼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海報,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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