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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學年度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74105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解釋意旨略以,參酌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女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學年度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教育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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