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2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01193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86年10月8日台(86)人(二)字第86116703號函釋以,「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辦理休假。」,係基於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其服務年資得採計辦理敘薪。復查該部103年2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13218號函釋略以,「...因公立幼兒園教保員係幼照法規定配置人員,爰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年資,於渠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學年採計提敘薪級1級。」。
三、為鼓勵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並參酌上開函釋意旨,同意放寬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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