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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經查「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教師法」明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責任。
二、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為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皆為違法處罰之構成要件。
三、倘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情事,學校應予以告誡,若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本權責確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四、請學校持續推動教育部校園零體罰政策,配合強化教師班級經營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培養學生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塑造關懷尊重教學文化,建立溫馨友善之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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