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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退四字第106419809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3項規定略以,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次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第6項規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亦應同時停止辦理。
三、前開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退休人員係按月支領薪酬,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覈實認定;如係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則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基本工資。
四、另有關銓敘部105年8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54135823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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