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600404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略以,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係為配合政府政策或補政府行政之不足,且公務機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可依法請領差旅費,為避免浪費公帑並撙節開支,自106年起,各機關人員兼任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者,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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