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帳號:

密碼:

記住我



忘記密碼?

現在註冊!
主選單
熱門消息Hot News!!
本網站已關閉,請移至新網站 瑞埔國小新網站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前開銓敘部函釋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2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上述規定所稱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為因應實際需要與方便就診,並不以銓敘部85年10月18日函釋規定之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限。
(二)為鼓勵生育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考量依人工生殖法及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業具備完善之醫療設備及專業醫療人力,女性公務人員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得檢具健保特約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包含醫院和診所層級)開立之醫療證明,向服務機關申請病假,以及於年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申請延長病假。
(三)惟經前開治療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請延長病假者,仍須檢具前開銓敘部85年10月18日函釋規定之醫療證明。

人氣150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學校概況
Untitled 2

<班級網頁入口>

    電子信箱

    雲端硬碟

    學校行事曆

    協作平台

107本土俗諺網

本土俗諺網

霸凌防治網

家長會網站

午餐網頁

桃市午餐食材登錄平台

Untitled 1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2 The XOOPS Proj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