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C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令,倘教職員符合該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申請107年6月30日退休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於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
三、另請各校提醒符合上開令函之教職員,其成績考核,因當學年度服務未滿1學年,故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又有關年終獎金部分,因當學年度任職未滿1年,須依比例計算,且不含7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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