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市107年1月17日106學年度第2次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三、次查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規定,係為規範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參加進修學位之資格、條件及程序。
四、綜上,前開要點僅規範各校教師參加進修「學位」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若各校教師擬申請赴國外進修留職停薪,且其語言學校「學分」課程屬進修「學位」之必要程序,得依前開要點檢附入學許可及錄取通知等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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