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旨揭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三、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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