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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非洲豬瘟入侵我國,造成我國農畜產業損失,請依說明加強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61549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107)年12月18日成立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臺灣目前雖尚未有非洲豬瘟疫情,行政院院長指示,仍可依據疫情實施分級,確實執行各環節,共同做好防疫工作。 三、請貴校(含幼兒園)向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宣導非洲豬瘟防疫資訊: (一)傳染途徑:該病以接觸傳染為主,可經由廚餘、節肢動物、動物分泌物或排泄物、車輛及人員夾帶等途徑傳播,且病毒可長期存於環境中(冷藏豬肉100天、冷凍豬肉1,000天、豬舍1個月、糞便室溫11天)。 (二)購買時應選用合格之豬肉:非洲豬瘟雖造成家豬及野豬的急性、惡性傳染病,所有品種和年齡的豬均可能感染,但不會感染人,我國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豬隻,豬皮均蓋有檢查合格標誌供消費者辨識,消費者在市場購買豬肉時,只要注意選擇蓋有合格印的豬肉,食用安全無虞。 (三)請勿購買或攜帶中國大陸豬肉製品:請勿攜帶任何疫區的肉類產品入境、勿網購外國肉品寄送臺灣;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年12月17日新聞稿,自12月18日零時起,自3年內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攜帶豬肉產品未主動申報遭查獲者,第1次罰鍰由5萬元提高到20萬元,第2次以後再違規者即開罰100萬元。希望藉由提高裁罰額度,阻擋疫區肉品進入我國,防止疫病入侵。 四、請貴校(含幼兒園)落實下列措施: (一)慎選學校午餐食材:請督導廠商供應學校午餐食材之肉品,應依法選用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1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來源或合格證明之肉品。 (二)請落實食材驗收:請貴校辦理食材驗收作業時,應確實檢視包裝標示是否完整,並逐批驗收及詳實記錄所進用之食材及食材來源,確認食材來源非疫區出產。 (三)列入契約規範廠商勿採購疫區產品:貴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及違約罰則。 (四)建立正確防疫觀念:因屆寒假及農曆春節期間,請於網站或相關宣傳管道轉知學校師生及家長出國或外地旅遊,應注意避免攜帶國外肉品返國,勿走私動物或其產品,以降低非洲豬瘟之威脅。 五、相關非洲豬瘟衛教宣導及防治資訊,請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非洲豬瘟專區」網站(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17449)參閱,請學校(含幼兒園)適時宣導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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