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08年1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至多得請生理假12日,且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合計超過病假准給日數(28日)部分,以事假(7日)抵銷,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銓敘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解釋未合部分,自108年1月4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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