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之退休人員。 二、申請期限:108年3月15日(星期五)以前填具申請表1份(如附件)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 三、檢附證件: (一)國小及國中子女免附證明,惟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二)高中(職)以上子女須檢附已註冊之學雜費收據正本。 (三)就讀夜間部之未婚子女,請另行檢附無職業切結書或工讀薪津每月平均工資未達勞工基本工資切結書。 四、本校申請人請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或不實之申請,除追繳補助費外, 並應負相關行政懲處及法律責任。 五、其餘請詳閱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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