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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08年3月7日桃社團字第1080022492號函辦理。 二、 旨揭課程除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需視志工服務領域(社會福利類)評估參訓外,基礎教育訓練不限志工服務領域,請轉知所屬踴躍參訓。 三、 承上,倘志工服務單位非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運用單位,毋庸推薦參與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屆時完訓亦無法向本府社會局申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紀錄冊,併予澄明。 四、 申請教育局志願服務紀錄冊須有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證書(基礎教育訓練6小時、特殊教育訓練12小時),其中特殊教育訓練必須為教育類或交通導護類,爰上開衛生福利部開發之特殊訓練係屬社福類,未符申請資格,僅基礎訓練可採納認定,報名研習時請特別注意,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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