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自108年4月18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4月24日府資設字第1080095077號函暨行政院108年4月18日院臺護字第1080171497號函辦理。
二、檢送「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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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行政院「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自108年4月18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4月24日府資設字第1080095077號函暨行政院108年4月18日院臺護字第1080171497號函辦理。
二、檢送「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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