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因應歐盟申根國家簽證新制規定,赴歐盟申根國家出
差人員投保醫療險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外交部103年5月1日外秘庶字第10335511920號函辦理。
二、因應歐盟申根國家簽證新制規定,赴歐盟申根國家出差人
員應選購醫療保險至少包括「意外死亡及殘障」新臺幣(
以下同)40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140萬元及「海外突發
疾病」140萬元。又我國人自100年1月獲免申根簽證待遇
後,赴申根區出差不超過90日,得無需購買醫療保險。惟
為保障出差人員在歐期間之醫療與權益,爰建議出發前宜
自行選擇合適醫療保險,事畢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14點規定,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他非赴
歐盟申根國家出差人員仍適用投保「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
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
三、另外交部與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國出險」
共同供應契約已辦理續約至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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