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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長期代理教師提前申請娩假天數疑義一案,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5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46441號函辦
理。
二、查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12點
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
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三、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又查銓敘部99年6月22日部法
二字第0993219294號書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
前,確有需要請假,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
給娩假,仍應按規定給假期限併計,茲因考量女性公務人
員如已請畢產前假,於即將分娩前,因心理或生理之不適
確有需要請娩假得提前申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
項第4款並未就提前申請娩假之日數予以規定,亦無應保
留一定日數於產後實施之規定,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
娩假日數只須考量不超過懷孕月數如流產所得核給之流產
假日數即可,…。」
四、據此,長期代理教師提前申請娩假天數,宜請依上開說明
辦理,惟核給娩假日數應不超過教師實際分娩日至聘期屆
滿日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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