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監察院日前糾正貴部曲解工會法,對處理教師會幹部會務
公假有嚴重違失;另提出調查報告,截至101學年度,全
國只有嘉義市縣市等4個少數縣市,未給會務假,幾乎大多
數縣市都依照教育部的規定公假處理會務。
二、依糾正文略以,除了給假外,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
全部代課費用,其中,台北市政府一年還另外支付高達逾
1,100萬元代課費用;台中市甚至有兩個教師工會、兩個
教師會,一年代課經費約達360萬。花費公帑甚鉅。
三、監察院新聞稿指出,教師工會會務假僅止於理監事,工會
幹部不僅不應該有,更沒有需列入協商義務,否則工會法
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
四、針對監院要求貴部應儘速改善,本協會提出5項主張,請
貴部參酌辦理:
(一)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借調到全國以及各縣市教師會、
教師工會的幹部,其課務不應長期由代課老師代理,並應在開
學前返回學校全職任教。
(二)應追究相關人員違法責任,並要求縣市教育局停止核
給教師會會務假。
(三) 貴部及縣市教育局應追回,因會務假所產生的不當浪
費之公帑。
(四)核發工會會務假,應依據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
規則之規定,「覆實核發」和「課務自理」兩大原則;切勿浮
濫核給工會幹部會務假。
(五) 貴部應儘速發文各縣市教育局自103年8月1日起不得
以公費支付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幹部會務假產生之代課費,以免
嚴重違失。
五、工會法未明定教師協商的雇主。雖然勞動部認定協商雇主
係學校,此見解與法律規定較為相合,但實務運作並不符
。本協會建議雇主應回歸政府,以符合學校現場的實際與
期待。
六、敬請 貴部依監察院糾正文檢討改進,期讓教師會會務假
合乎法令之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正本:教育部
副本:全國各中小學(含附件) 2014-08-26
12:40:41
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