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10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040103526號函辦理。
二、活動相關疑問,請逕洽禾唯公關活動聯絡人高翊涵小姐,
聯絡電話(02)2717-1686分機36,或拜耳醫療保健事業
群聯絡人陳靜璇小姐,聯絡電話(02)8722-1367。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供參。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104年9月1日靈慈
字第10432006107號函辦理。
二、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桃
園講堂黃如蘋秘書;電話:3463093。
三、檢附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原函影本及相關附
件各1份供參。
一、依據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104年9月14日館營(一)字第1040006082號函辦理。
一、本年度開設之課程【科學課程與環境教育專長增能碩士3學分班】及【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專長增能學士2學分班】,學分費由教育部全額補助。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104年9月3日婦知字第104012號函辦理。
二、該會為具體落實婦女權益保障之服務,於民國83年起設置「民法諮詢專線」培訓民法諮詢志工,為全國民眾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及福利資源轉介服務。該會專線電話:02-25028934。
三、檢附來文影本及旨案文宣1份。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104年9月11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40003407號函辦理。
一、依據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104年9月14日館服字第1046360587號函辦理。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04年9月10日桃市文視字第1040013036號函辦理。
主旨:有關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請確實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9月4日部法二字第104401454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選舉定於105年1月1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銓敘部於前揭來函重申相關規定,爰請加強宣導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亦不得具銜或具銜且具名針對討論主題發表言論。
(二)著作書籍、於社交網站發言或於報紙投書,均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三)相關釋示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treasure/missive.aspx?Node=666&Index=5及http://www.mocs.gov.tw/pages/services_list.aspx?Node=27&Index=2)查詢。
一、藉由學藝競賽的方式,讓學生了解正確的能源觀念及知識,並激發學生的創作力及想像力。
一、本活動主題課程國小低年級搭配「生活中看天文」、中年級搭配「月亮」、高年級搭配「星座」、國中搭配「天文基本常識」。另外明年3月9日臺灣可見日偏食,因此增加「2016日偏食」的主題課程,供貴校選擇,讓學生對這些主題有更深入的了解。
說明:
一、場次及時間: 104年11月06日(五) 、11月07日(六)會前工作坊:「兒童青少年哀傷失落之遊戲治療介入策略」,104年11月07日(六)會前工作坊:「孩子不登校!!--中輟生之遊戲治療」,104年11月08日(日)「台灣遊戲治療學會年會暨遊戲治療專業連結與拓展研討會」
二、工作坊地點及報名方式詳見附件。
三、請參考台灣遊戲治療學會網站最新消息之公告(http://www.atpt.org.tw/)。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40102433號函辦理。
二、隨文檢附旨揭活動企劃1份供參。
主旨: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校對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提供公務人員校對個人資料,請各校(園)轉知同仁多加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4年9月8日桃人給字第1040007725號函辦理。
二、人事總處為提升人事資料之正確性,業於98年建置本網站並函行周知,可提供一般公務人員校對,亦提供介面供人事人員查詢所負責機關人員校對情形。惟近來部分公務人員反應其個人資料登載並不確實,致有其權益受損之情形,故各校(園)除應確實登載所屬同仁個人資料外,亦請多加宣導同仁利用本網站校對其個人資料,並依當事人校對結果確實更正資料,以維護其個人權益。
三、本網站須以自然人憑證登入人事服務網(eCPA)後方可使用,操作手冊請至本網站個人資料校對\下載專區自行下載使用。
主旨:有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之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銓敘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又為利人員差勤之管理,必要時,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補請假理由」之欄位,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前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亦比照辦理。
一、依據104年桃園市夏月節電推廣計畫-「節能創意教案徵選」活動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