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容如下:
(一)每年於綜合活動領域教師、家政教師、幼兒園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等類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社工師)各次增能進修研習或工作會議機會,持續宣導教育行政人員及教師對家庭教育法規定之認知,並於每年應至少達成4小時家庭教育進修課程。
(二)鼓勵各類教師、人員參加各類家庭教育增能培訓,或運用備課日及教師進修增能時間辦理教師進修。
(三)鼓勵各類教師、人員至大學家庭教育相關科系在職進修家庭教育相關學科,俾進一步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
二、本案相關附件(含家庭教育法、教育部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文影本)請至桃園縣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網站(http://family.tyc.edu.tw/index.php)最新消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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