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50584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推動健保改革並穩定健保財務,採擴大費基方案,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之二代健保法業於100年1月26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除第5類保險對象(以低收入戶身分加保者)外,保險對象如有法定6項(含利息)所得或收入,即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人氣164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