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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本局104年永續發展與環境教育計畫辦理。

二、認證輔導審查對象:
(一)於104年寒假參與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並取得24小時研習證書之學員。
(二)已取得24小時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證書,但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桃園市中小學校長、主任及教師。
三、實施方式:
(一)請參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說明簡報(附件一)並下載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申請書(附件二)進行個人環境教育認證資料整理及檢視。
(二)請依申請書「應檢具之文件」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含35元回郵信封)、編排頁碼,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夾於左上角平放信封內,於各校審查日期前寄送(或審查會當日現場親送)至(32465)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36號東安國小李莉萍主任收。
四、104年上半年度輔導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資料審查日期及時間:
(一)4月14日(二) 13:30 15:30:桃園區、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
(二)4月21日(二) 13:30 15:30:龍潭區、大溪區、八德區、龜山區、蘆竹區。
(三)4月28日(二) 13:30 15:30:大園區、觀音區、新屋區、復興區。
五、審查地點:東安國小飛行圖書館。
六、審查方式:
(一)郵寄資料者:
1、若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將由東安國小彙整直接送件至台灣環境管理協會,並以網路公文公告已送件者名單。
2、若審核資料不全或有缺漏,請於收到通知後,自行至東安國小取件,補齊完整資料送至東安國小進行再次審查。
(二)親送資料現場審查者:
1、請於各校審查會審查時間內親送資料至東安國小飛行圖書館,當場進行資料審查。
七、本計畫工作與審查人員及各校環境教育推動人員參加認證審查當日,於課務自理前提下,本局同意核予公(差)假登記。
八、獎勵方式:經審查送件取得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資格者,本局參酌「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要點」核予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行政獎勵嘉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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