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簡章本府以104年3月6日府教特字第1040055566號函諒達。
二、本案修正簡章第1頁日程表「申請鑑定欄」中,「准考證」修正為「鑑定證」。另簡章及鑑定證內時間統一以12小時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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