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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於104年3月24日修正發布,同時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行政院104年3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302號函辦理,並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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