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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教師倘於104學年度擬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如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教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者,請於上述期限備妥欲轉任教階段及任教類科之合格教師證等相關資料,專簽後提教評會審議,逾期概不受理。

二、另本案申請教師如係甄選簡章規範轉任各類教師前應有服務年限或公費合格教師者,應先行確認已無服務義務限制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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