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105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二、本局為協助學校人員以「經歷」方式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特辦理旨揭研習,並業經教育部國103年12月29日臺教資(六)字第1030192772號函完成時數認定,全程參與者由本局核發結業證書,以作為參與人員申請認證之依據,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三、本案研習資訊如下:
(一)研習時間:8月18日、19日、20日、21日共4天。
(二)研習地點:平鎮區六和高中圖書館三樓演藝廳(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180號)。
(三)報名方式:即日起請參加人員務必同時完成以下兩項系統報名:
1、桃園市教師研習系統 (http://passport.tyc.edu.tw)─東安國小項下登錄報名。
2、東安國小網路填報報名系統 (http://ppt.cc/aNwP)。
(四)參與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以及尚未取得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之學校,請務必再行指派至少1位人員參加(以實際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各校參加人員至多以2名為限。
(五)研習名額:市內高中、國中、國小校長及教師共240人。(額滿恕不受理現場報名)
(六)請貴校依權責核予與會人員公(差)假登記。
(七)本研習倘有缺課者,則僅提供教師研習時數登錄,不發予結業證書。另於課程開始30分鐘內未出席者,則視為缺課。
四、學校依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與否,將納入本局補助/委辦環境教育相關經費之考量。
五、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相關規範與表件,得逕參閱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路徑:環境教育專區/環教人員認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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