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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78158A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規定:「(第3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第5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按敘定之薪級,比照第3項規定期限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
三、據上,公立學校(幼兒園)教師具有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於初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至遲於5年內,依前開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辦理退休;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者,無法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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