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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請惠予協助加強輔導所屬人員落實執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3年5月14日府社助字第1030110107號函辦理。
二、依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三、為落實上開責任通報機制,請相關業務單位及人員,如有發現或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請填寫「桃園縣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並傳真通報至【公所】,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四、隨函檢附原函影本、「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及「桃園縣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各1份供參。(私立幼兒園請逕至本局幼兒教育科最新消息下載)
五、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府社會局承辦人:謝明儒;電話:(03)3322101#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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