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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二、本案研習課程資訊如下:
(一)研習日期:105年1月20日(三)至1月23日(六)共4天
(二)研習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36號東安國小一樓視聽館。
(三)報名方式:請務必同時完成以下兩項系統報名:
1、至桃園市教師專業發展研習系統(http://passport.tyc.edu.tw/)東安國小項下報名,課程搜尋關鍵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2、請至東安國小網路報名系統(http://goo.gl/x6VhFK)提出報名。
(四)全程參與本研習者,將由主辦單位核發研習時數24小時及研習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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