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中小學及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徵
免所得稅一案,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5年1月13日中區國稅大
屯綜所字第1052500315號書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依上開函示說明二:「依據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
3258號函及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
號令公布『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
免所得稅一覽表』規定,導師費免納所得稅;另特教津貼
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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