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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06760號函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1月15日健保承字第1050000451號函轉知。
二、依上開函示說明二略以:「……教育人員投保金額應包含本(年功)俸、各項加給及學術研究費。」說明三略以:「……教育人員之導師費、特殊教育津貼等,已依教師待遇條例明訂為職務加給,依規定即應計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調整後之投保金額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規定,最遲於105年2月底前通知本署所屬分區業務組,並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爰此,本案請依上開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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