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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667E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略述如下:
(一)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
(二)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比照第6條第6項規定辦理。
(三)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認定遇有疑義時,得由服務之學校、機構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留職停薪人員為教師者,諮詢小組成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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