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二、旨揭令係對於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如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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