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5年12月21日國健婦字第105
0402808號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12月7日
健保醫字第1050014351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生經派至學校之眼科醫師或接獲實施學生健康檢查
後疑有眼科疾病時,至醫療院所之後續診療,依健保相關
規定辦理,由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院所依程序提供醫療服
務並申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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