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
病處理準則」及「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以下簡
稱本基準)規定,提供緊急傷病處理:
(一)一般用藥:如為事故所致傷害,且可即時處理之傷口,
由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評估後先予處理,如經
處理後評估仍須經醫師診治之情況,則請受傷者前往醫
療機構處理,並完成通報與記錄。
(二)緊急用藥:依「護理人員法」及本基準辦理,校護可依
個案情況給予適當之緊急救護處置,並立即聯絡醫師。
(三)特殊用藥:傷病學生(童)如有需協助服藥、換藥或注射
針劑之情形,而將藥品帶至學校請校護協助,校護可依
本基準第6點規定,由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療輔
助行為。
二、學校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向符合規定之藥局、藥商
購買取得本基準所列之藥品,校護得依教職員工生之傷病
狀況,經專業評估使用;學校如依前述規定購買或衛生單
位提供本基準外之其他指示用藥,可於校內供緊急備用,
由校護依其專業判斷使用。
三、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各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配合辦理。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衛生福利部、本部綜合規劃司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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