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6年4月20日公地保字第10600040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辦法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每一審級,又保訓會前以98年10月19日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令釋:「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基於相同法理,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亦應納入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包括聲請再審裁定及不服再審裁定向上級法院抗告之裁定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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