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欲申請於107年度退休之同仁,請審慎考量後再行辦理登記,並於106年5月18日前備妥以下資料影本送人事室辦理。
(一)、合格教師證書。
(二)、畢業證書(含初任教職、最高學歷等)。
(三)、軍職年資證明(含退伍令、大專集訓證書、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等)。
(四)、經歷證明文件:每段服務經歷請先按派令/聘書、敘薪通知書(含初任、提、改敘)、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等順序,再依各段實際服務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五)、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二、未於本次辦理107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07年專案退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教育本局同意。
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儘量以107年8月1日為原則。
四、配合100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略以,107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82)以上,且年滿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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