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6月10日桃社障字第1080051045號函辦理。
二、 本案預計表揚對象30名,分述如下:
(一)模範身心障礙者: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計表揚10人。
(二)模範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設籍本市,親自長期照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家屬者,計表揚10人。
(三)模範身心障礙服務人員: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且實際於本市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計表揚10人。
三、 推薦資料請於108年7月31日(星期三)前,以免備文方式逕送本府社會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請務必將檔案以電郵方式傳送至103210@mail.tycg.gov.tw,方為報名成功。
人氣101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