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師利用公餘時間參加國內進修,每週得否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33263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4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第5款)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第2款)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
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4款)公餘進
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
研究。」第5條第2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
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再查教育部100年1
月25日函釋意旨,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限
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不宜再以事假、休假或加
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三、綜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已明定,教師進修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經辦妥請假手續或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爰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即意謂教師進修期間以不影響其教學、輔導或管教為前提,是以,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