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6年宣導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兒童繪畫比賽」活動辦法
一、 依據:消防法第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二、 目的:為推廣居家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即早偵知火災發生、爭取火災應變及逃生時間,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舉辦本項比賽。
三、 主、協辦單位:本部消防署主辦、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教育局(處)協辦。
四、 徵集對象:全國公私立國小學生。
五、 題材:以居家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為主題自由發揮,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提供素材或參考本部消防署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專屬網頁相關資料繪製(網址:http://fp.nfa.gov.tw/homefire/)。
六、 組別: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及國小高年級組。
七、 作品規格:作品規格一律以八開(39cm X 27cm)規格之圖畫紙作畫,繪畫表現形式可以水彩、蠟筆、版畫、水墨、彩色筆及漫畫等各式繪畫材料表現,並得輔以文字說明,但請勿使用電腦合成方式作畫且於圖畫正面禁止留有可供辨識身分之文字或圖樣,不需裱框,每件作品作者以一人為限,每人限參賽乙幅作品。
八、 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06年10月13日(星期五)為原則,送(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收件,初選後於106年11月13日(星期一)前送本部消防署彙整。
九、 比賽方式:參賽者自備八開圖畫紙作畫,於畫紙背後右下角貼上報名表(如附件1)後,於徵件期限內送(寄)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收,請於信封處註明「106年宣導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兒童繪畫比賽」字樣。
十、 評分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成立3人以上評選委員會,依下列標準進行評分:
(一) 專題性:針對住警器主題認知、實際用途及警示效果為主,占30%。
(二) 創意性:特殊或新穎見解或題材等,占25%。
(三) 教育性:具有強化及提昇認知,達到產生安裝意願效果,占25%。
(四) 技巧表現:架構布局、色彩運用及吸睛程度,占20%。
十一、 配合事項:
(一) 教育部:協助轉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配合推動辦理。
(二) 教育局(處):協助轉發所轄各公(私)立國小,配合辦理。
十二、 獎勵規則:
(一)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評選(各縣市初選員額如附件2)送本部消防署,透過網路平台人氣調查人氣最高之前100份作品,經本部消防署評審委員會自作品中選出特優5名、優等10名及佳作85名。
(二) 特優(共計5名:國小低年級組1名、國小中年級組2名及國小高年級組2名):頒發獎金新臺幣3,000元、獎狀1幀及紀念品1份。
(三) 優等(共計10名:國小低年級組2名、國小中年級組4名及國小高年級組4名):頒發獎金新臺幣2,000元、獎狀1幀及紀念品1份。
(四) 佳作(共計85名:國小低年級組17名、國小中年級組34名及國小高年級組34名):頒發獎狀1幀及紀念品1份。
十三、 結果公布:106年12月22日(星期五)公布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並於結果公布後,個別以電話通知特優、優選、佳作得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