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並落實所屬機動車輛於道路、公私立停車場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運轉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第151次市政會議紀錄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請貴校利用校園宣導活動,於晨間導讀、升旗典禮或班級團體活動等時間進行反怠速宣導,並藉由學子向家長傳遞宣導,以有效達到校園周邊零怠速。
三、併請協助向家長宣導旨揭規定,於家長接送區停車接送學生及幼童時,如等候時間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以免 受罰。
四、若有使用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可依上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幼童專用車及校車於旨揭處所停車接送學童逾十五分鐘應關閉引擎,或得於學童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
五、檢附「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供參。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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